提升森林资源质量 保持生态系统完整省政策
为保护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障基本森林生态安全,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6月1日,省政府法制办就《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条例(草案)》明确,划定的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设立界桩和保护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占用。
划定永久性生态公益林地,严格实施立法保护是精准提升森林资源质量、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要求,也是我省国有林场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全国属于首创。《条例(草案)》中所称永久性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特别重要或生态状况特别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人类生存、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特殊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依法划定、长期保护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其保护管理服务的各类设施。
永久性生态公益林的划定范围包括:生态区位重要的省、市、县属国有林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地,以及插花或毗邻于国有林场林地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生态公益林地;省级以上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的林地;汾河、沁河、苍头河、偏关河、县川河、朱家川河、岚漪河、蔚汾河、湫水河、三川河、昕水河、涑水河、南洋河、御河、桑干河、壶流河、唐河、滹沱河、清漳河、浊漳河及支流和黄河、海河流域其他支流源头及两岸的林地;市、县(市、区)驻地饮用水源河流的源头汇水区及两岸的林地;中型以上水库周围、主要岩溶泉域的林地;荒漠化、沙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集中连片的林地;集中连片、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前八款划定范围外,集中连片的天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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