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禁止野外用火法规 违规者最高罚款5万省政策
5月15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部分重要地方性法规,并表决通过了《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统计,我省现有森林面积350多万公顷,森林覆盖率22.79%,草原面积455万公顷。由于全省森林覆盖率较低,加之春季是森林草原火灾高发期,如何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制定出台了该《决定》。
《决定》第一条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划定为禁止野外用火的范围,列举了在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五类野外用火行为,考虑到全省各地情况的不同,决定规定了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划定;需要规定防火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同时,为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决定》第二条规定了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形或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确需用火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
据省人大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我省森林火灾频发,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决定》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上位法的规定,依法加大了对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力度。《决定》第十四条对违反第一条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形,分为两个层次进行处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烤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点放孔明灯、烧灰积肥、烧荒燎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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