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严禁捕捉野生蝎子 非法猎捕超过1000只将追究刑事责任省政策
6月30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传来消息,针对一些县(市、区)滥捉野生蝎子问题严重的情况,为确保蝎子野外种群的安全,山西省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周密组织部署,坚决制止捕捉野生蝎子行为。对于非法猎捕蝎子情节严重的,将由野保部门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蝎子喜欢生活在背风向阳的山坡上,在有土夹石的干燥处休息,在临近水沟处潮湿地活动蝎子为杂食性动物,爱吃蟑螂、蚊、蝇、蛾、蛞蝓等昆虫。

据山西省林草局相关人士介绍,蝎子在我省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一只蝎子一年可捕杀蝗虫等有害昆虫一万多只。蝎子三年一代,一年只繁殖一次,6月至9月是繁殖期,这期间如果大规模地捕捉野生蝎子,会使其数量锐减,生物链断裂,甚至导致当地野生蝎子灭绝,破坏生态平衡,对农作物生长等带来不利影响。
目前野生蝎子已进入繁殖旺季。与此同时,也是抓蝎大军摸黑“搜山”的重要时间段。
据一些村民讲,大约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当地人就开始在夏日晚上捕捉野生蝎子,他们带着电瓶、头灯、玻璃瓶、竹夹等工具,翻山越岭捕捉野生蝎子,卖到收药材的地方。一些地区的黑商户还打出“出售捕蝎灯、捕蝎工具、回收蝎子”的招牌,形成了非法捕捉的产业链。

有专家建议,应该避免滥用野生动物——野生蝎子不能乱吃,其毒性轻则可麻痹人的呼吸中枢,重则可导致死亡。被蝎子蛰过以后,也可能会导致身体局部肿胀以及疼痛或恶心呕吐等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巨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山西也是野生蝎子的分布省份,运城、临汾、忻州、吕梁、晋城5市的14个县为野生蝎子分布区。其中,吕梁石楼、永和、临县、柳林县为主要分布区。
202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并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等方式猎捕野生动物。违反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违法所得、猎捕工具并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月5日,山西发布三起涉生态环境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陈某峰等十二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还对被告人非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汽车、猎捕夹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该案的审理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2月24日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陈某峰等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人民法院依法制裁此种犯罪行为,向社会公众敲响了禁止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警钟,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犯罪的决心和力度,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加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震慑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以该典型案例为范本,积极履行职责,严厉打击非法捕捉野生蝎子等行为,维护生态平衡,鼓励引导全社会树立、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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