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女儿需支付养父母抚养费吗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5:46:12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吕梁李女士咨询:她与丈夫结婚后,先后生有一儿一女,由于家里条件不好,便将两岁的女儿送养到了邻县的一户人家,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现在女儿15岁了,其养父母因为有了自己的儿子,对她的态度越来越差,甚至虐待她,李女士想把女儿要回来。她想知道,要回女儿需不需要支付养父母费用?
山西晋泽律师事务所杨志坤律师认为:依据《收养法》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第三十条第二款“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的相关规定,首先,李女士应当同孩子的养父母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对方拒绝的话,可以向养父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孩子的养父母真的存在虐待、遗弃养子女的情况,李女士是无需补偿其抚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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