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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没结成,彩礼就得退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5:15:49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法官就广州一宗婚姻官司作出解释:

                 双方未登记结婚,女方收受的彩礼应该退还

 

   婚没有结成,却给了彩礼,是不是真的要“人财两空”?事实并非如此。近日,家住广州的小林就成功地通过起诉,讨回了为了结婚而向同居女友支付的“彩礼”和购买的房屋。

  家住在东莞的小林与小丽于2004年初认识,两人迅速坠入了爱河,2005年2月初,小丽来广州工作。于是,在东莞


工作的小林,每周末到广州与小丽见面。由于没有房子,每次见面都难解相思之苦。后来,双方商量准备要结婚。考虑到两人每周来广州见面,都没有地方居住很不方便,于是提出:如果要结婚就要购买房屋。于是,痴情的小林于2005年3月12日以自己和小丽两人的名义购买了广州市荔湾区一套房屋。事实上,全部购房款共48万元全部由小林一人独自支付。


  看到两个孩子连房子都买了,双方的父母都认为,两人的婚事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2005年4月初,小丽的母亲来到广州与小林商谈结婚事宜,期间提出:要小林按照习俗支付礼金。最后,按照女方的要求,小林先后向小丽及其家人支付彩礼10万元。

  然而,令小林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房子也买了,礼金也给了,这段姻缘却从此告吹!

  2005年7月,经过几个月的同居,小林发现女友的热情明显减退,两人一见面就吵架。同年8月,两人又大吵了一架。8月19日,小林出差回到广州,发现房屋内空空如也,女友也搬走。看来这婚是结不成了。一气之下,小林将小丽告上法庭,要求她退还给付的彩礼10万元,和归还其购买的房屋。

  近日,在荔湾区法院,昔日的一对情侣对簿公堂。小丽在庭上拒绝归还10万元和房屋。她认为:小林购买房屋是为了双方同居所用,属于赠予,故房屋应属于双方共同所有。而那10万是双方你情我愿给付的,更没有理由退还。

  该案,目前已经在荔湾区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宣判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小林一人享有。小丽及其家人应向小林返还人民币10万元。

               付彩礼不是普通赠予

 

  本案是一起因房屋与巨额款项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10万元汇款和房屋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否返还?首先,小林和小丽均承认双方自2005年2月起开始谈及结婚问题,而小丽的父母家人也曾到广州与原告商谈结婚事宜,在此期间小林将人民币10万元汇给丽母,这符合彩礼的性质。

  结婚前给付大额彩礼是我国


民间传统的风俗习惯,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无论双方有无婚约,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含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故给付彩礼的行为不是普通的赠予行为。而是以将来有一天对方能与自己结婚为附加条件的。当结婚这一附加条件不能成立时,另一方应当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其次,对于房屋问题,小林的行为虽非传统聘娶婚制度中的彩礼,但与之却有一共通之处,即双方在恋爱期间均产生结婚的意愿,小林基于对婚姻的期待,出资购买房屋,并准备以双方名义登记产权,这一行为是一方在婚前对另一方的财产赠予,赠予房屋是为了促成婚姻的成立,该行为同样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故当婚姻不成立时,小林请求将该房产的全部权益判归原其一人享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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