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丈夫拒腾房 法院强执为弱女撑腰法规科普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的成欢(化名)在外面拈花惹草,忍无可忍的妻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后,但丈夫拒绝腾房、分割财产,致使妻子生活无着落,居无定所,处境凄凉。2007年2月7日,都安县人民法院成功地对此案强制执行,饱受屈辱的黎菲(化名)终于结束了这一场婚姻噩梦。
黎菲是都安县某偏僻乡村的一名普通的家庭妇女,今年45岁。黎菲与成欢从1983年起开始自由恋爱,1985年1月26日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开始同居生活时,双方感情较好,夫妻倒也恩爱。1985年11月,他们生育一女孩,3年后生育一儿子,夫妻俩幸福地生活了10多年。
但是,从1998年起,成欢好象变了一个人似的。成欢做生意赚了一笔钱,经常以金钱为诱饵与本屯多名妇女有染,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黎菲多次指责成欢,成欢也曾向黎菲书写了检讨书,但风流成性的成欢仍未悔改。2005年5月13日,成欢与本屯一女子苟合,被黎菲捉奸在床。黎菲与丈夫大吵大闹一番,夫妻矛盾不断加深。
2005年6月6日,为防成欢去赌博,黎菲把成欢存放在卧室里的25000元转移到柜子里收藏。成欢找不到钱后,持杀猪刀逼黎菲交钱,并用皮带抽打黎菲,当晚黎菲只好逃到娘家去居住。黎菲看在两个孩子的面子上,她曾经两次与两个孩子一同回家,但是到家后,成欢仍然恶声恶气,出言威胁,把黎菲赶出家门。饱受屈辱的黎菲认为自己与成欢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2005年7月27日,起诉到都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成欢离婚,婚生子女由黎菲抚养,由成欢支付抚养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割,并要求成欢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5年12月20日,都安县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准予原告黎菲与被告成欢离婚。婚生子由原告黎菲抚养,由成欢支付给原告儿子的抚养费每月200元及儿子的一半教育费,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夫妻共有财产,座落在某乡的88号门牌房屋归原告黎菲所有,另一栋两间一层楼房归成欢所有,由原告黎菲补偿给成欢房屋差额2.5万元。夫妻共有财产在成欢手中现金28055.25元,其中2万元归原告黎菲所有。由成欢赔偿给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成欢不服都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2006年9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成欢与黎菲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一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破坏夫妻间的感情,一审法院判决准予黎菲与成欢离婚并从照顾妇女权益为原则进行分割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中院遂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成欢拒绝腾房、分割财产,致使妻子生活无着。2007年1月4日,黎菲向都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都安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此案件的执行,多次通知成欢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成欢玩起了“失踪”,在通知成欢自动履行无效的情况下,2007年2月7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强制执行。
当日,精干的法院执行庭干警赶赴百里外的执行现场,执行法官首先对成欢以及成欢的父亲进行思想动员,但是住在该房屋的成欢的父亲拒绝腾房,态度恶劣。执行人员拉开警戒线,指挥执行民工将88号门牌房屋的不属于黎菲的财物搬出。成欢的父亲慑于法律的威严,最后自己动手搬出财物。几经努力,执行法官终于将88号门牌房屋的钥匙以及房屋的产权证书交到黎菲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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