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名字谁做主法规科普
在2009年的最后一天,家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的张军得到了一份“大礼”,经过了两场官司,法院最终判决自己的亲生女儿还是跟自己姓,张军终于得偿所愿。
女儿姓名被改,父亲愤而起诉
1996年,张军与安妮喜结良缘,婚后生了两个可爱的女孩小玉、小雨。可没过多久,这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却因张军犯法而失去了家庭的主心骨,张军被五华县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了7年有期徒刑。在张军被抓之前他还经营着一家锯石厂,现在安妮既要照料两个嗷嗷待哺的女儿,又要打理生意,生意家庭两头挑,艰辛可想而知。
俗话说“屋漏偏逢连夜雨”,张军服刑期间也急需亲人的关怀和支持,然而2002年1月在狱中却收到了老婆起诉离婚的诉讼文书。不久法院判决准予安妮与张军离婚,两个女孩一人带一个,小玉由妻子抚养,小雨由张军抚养,张军服刑期间由妻子代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离婚后,小雨一直随安妮生活居住。2004年张军刑期满释放后,多次要求将小雨交由其抚育,安妮不同意,也未为小雨向户籍部门申报登记户口。张军和安妮的关系相当紧张,据张军讲,他去学校看望女儿,女儿却不见他,说是母亲有交代不让他们父女俩相见。对此安妮矢口否认,她说她经常教导女儿“父亲终究是你的父亲,永远都改变不了,如果他去见你,你要好好待他”没有让女儿不给见的说法。孰真孰假,一时间各执一词。
2005年12月6日,安妮将小雨以安小雨的姓名申报登记入户。后安妮与李东同居生活,小雨也随母亲到李东家共同生活居住。2007年,安妮将小雨的姓氏改为李,以李小雨的名字向户籍部门申报登记在李东同一户中。事后,当被问起为什么给女儿改姓氏时,安妮振振有词“自己的女儿跟母姓,在当地生活上处处都受到别人的歧视,特别是和她们一起玩耍的小朋友常常讥笑她们,俩女儿都觉得很委屈。张军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现在改名也不用张军同意”。
原本就憋了一肚子火的张军听到自己女儿从了继父的姓氏,这彻底激怒了他。2009年6月,张军起诉到五华县法院,请求判令李东、安妮将李小雨改为张小雨,赔偿名誉损害、精神损害抚慰金25.9万元。
父母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子女姓氏
五华县法院经一审审理后判决安妮、李东60天内将李小雨的“李”姓氏恢复为“张”姓氏,共同赔偿张军精神损失费1万元。
李东、安妮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妮说起张军就一肚子气“自他2004年出狱后至今,一直没有支付女儿的生活费,不把小雨当自己女儿来抚养教育。他们不存在父女感情。现在小雨到李东家生活得非常幸福”。说到改名一事,安妮辩解是为了女儿健康成长和在当地受教育不受影响,将小雨的姓名改为李小雨。这不会给张军造成任何的精神损害,没有降低张军的社会评价,没有诽谤和贬损张军的人格。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一开始小雨的姓氏由张军与安妮确认随父姓张。张军与安妮于2002年4月由法院判决离婚。《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离婚后双方对子女均有监护权。安妮未经张军同意,在登记户口时擅自将小雨的姓氏登记为安,后又因与李东共同生活将小雨变更为李姓,侵犯了张军的监护权。原审判决李东、安妮将小雨姓氏恢复为张姓正确,予以维持。李东、安妮认为变更姓氏是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在当地受教育不受影响,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张军请求判令李东、安妮赔偿其精神损害损失,但李东、安妮将小雨的姓氏变更,并没有给张军的生命、健康、身体造成直接侵害,亦没有使小雨脱离监护而导致张军与小雨的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最终梅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安妮、李东60天内将黄小雨的“李”姓氏恢复为“张”姓氏”的判决。
法官连线:
为什么安妮不能给孩子改名呢?我们采访了主办此案的黄法官,他解释“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确定、变更是行使监护权的表现。《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一旦经父母双方确定,不能由父或母一方擅自变更”。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当事人均为化名)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义涛 陈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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