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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就一定不是合法夫妻吗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1:05:37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我和老伴老李都是二婚。1985年2月,我们按照农村习俗摆酒结婚,但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婚前,我已经有一个儿子,而他也有一对儿女,所以结婚后我们没有再生育子女。前不久,老李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住房,现在他的子女要求继承他们父亲遗留下的住房,并要求我从房子里搬出去。他们说我和老李没有结婚证,不是合法夫妻。请问他们的说法正确吗?

他们的说法不正确,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不一定不受法律保护,这里有个“时间槛”需注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中第五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应属于事实婚姻,同居生活期间取得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享有法定继承权。而从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没有登记而在一起生活,只能算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你和老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时间是1985年2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关于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如果你们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均无配偶且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你们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相互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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