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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死亡后还应清偿合伙债务吗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1:01:45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案情】
        张某、李某、刘某三人系同村村民,为了赚取更多的钱养家糊口,三人合计决定也搭伙买辆车自己做老板。由于三人家庭的经济条件都不太宽裕,所以他们像其他人一样经过考察选择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并很快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书面的汽车租赁购买协议。协议约定,三人交清首期几万元的预付款后租赁公司把车交给三人经营使用,以后三人每月按时向汽车租赁公司交纳定额的汽车租赁费,合同期满汽车所有权无偿归三人共同所有。合同签订后三人立即回家东挪西借凑够了首期租赁费交给了汽车租赁公司将车开了出来,办完营运手续后三人开着自己的新车甩开膀子干了起来。由于三人知己知彼,相互放心,所以大家只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约定投资、利润、亏损等三人全部均分,前期的经营收入都用来归还汽车公司的欠款,三人在汽车租赁合同到期前谁也不准退伙。 

        不久,运输生意开始走下坡路,三人每月的实际收入远远低于原来的预计,只是靠着多年来积累的经验和业务关系三人尽力维持着经营,但是每个月辛辛苦苦挣来的收入也仅够支付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费。2003年的一天,当张某开车到外地跑生意时,由于多日来疲劳过度,在超车时没有及时发现前面公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刹车不及发生追尾,张某当场死亡。大家都没有了任何收入,租赁公司每月该交的款项也就一直没再交,为此租赁公司多次打电话向李某和刘某催要欠款。李某和刘某思量再三后找到张某的妻子协商如何偿还汽车租赁公司欠款的事。张某妻子当下表示办理丧事早已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而且张某现在已经去世,因此张家既不要汽车也不再偿还汽车欠款,今后一切有关车辆运营的事都与张家无关。 

        就在张家人救助无望之时,有人给张某的妻子指点说:张某和李某、刘某系合伙做生意,由于张某是在做合伙生意过程中死亡的,因此属于为了三人的共同利益而死,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李某和刘某作为共同合伙人应当赔偿张某家人因张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这一说法使张某的家人感到了一丝希望,于是张妻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张家应承担作为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李某和刘某对张某没有责任。

【评析】
        依照法律规定,合伙事务可以有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具体执行,因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每一名合伙人在执行职务时,都应当依法谨慎、善意的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超越相关职权范围,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财产损失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当时劳动部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司机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司机本人负同等以下交通事故责任,则司机本人可以按工伤享受相关待遇;如果司机负主要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则不得被认定为工伤,相关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本案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这说明其在履行职务时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其本人的损失以及给合伙财产造成的损失最终都应当由其本人负责。 

        张某虽然因交通事故去世,但其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失。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以合伙人在家庭中的个人或共同财产继续清偿债务。本案张某等三人都是以家庭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也都应当以家庭共同财产对相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虽然张某已经去世,但如果其家庭还有共同财产,则张家仍应以该财产偿还汽车公司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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