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人需要对入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吗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1:00:39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案情】
2000 年8月6日,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对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所占股份、盈亏分担比例、合伙债务的偿还方式及具体事务作了明确约定,甲按合伙协议投入30000元入伙资金。合伙时扣除购买手机款2000元,实际投入28000元。 在合伙过程中,因乙丙隐瞒经营状况,2001年5月,甲提出退伙,乙丙口头同意,并承诺待年底盘存时再将合伙投入及经营利润一起支付。甲退伙后,乙丙拒退甲合伙投入及应支付给甲的合伙利润合计58171.54元。同时要求后加入的二合伙人丁戊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乙丙丁戊四人告上法庭。丁戊二人辩称,自己是在甲退伙后才入伙的,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
法院判决乙丙丁戊四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还甲的合伙投入和应得利润。
【评析】
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后加入的丁戊二人是否应当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丁戊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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