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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意外损失由谁承担?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0:30:20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一批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微波炉全部转卖给丙公司。但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部分微波炉受损报废。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144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争议焦点:

山洪爆发造成的意外损失的风险应该由哪方承担?

评析:

本案属于风险承担问题,案中双方未就风险问题事先约定,故依据合同法第144条,毁损部分微波炉的损失应当自甲丙之间合同成立时期由丙承担。合同成立时是承诺到达要约人之时,即在双方就买卖微波炉达成合意之时,因此微波炉的意外损失应当由丙来承担。

律师提醒:

合同中可以事先约定风险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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