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违约导致不能按期交付,货物卖给他人,谁来担损失风险?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0:30:06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20日,甲罐头厂和乙水果批发公司签订一批购买水果的合同。约定2006年6月1日,甲厂前来乙公司运送该批水果。乙公司于5月30日将水果装箱等待甲厂来取。直到6月4日,甲厂仍未派车来运。温度日益升高,乙公司为避免水果腐烂,就低价将水果售出,直接损失30,000元。6月7日,甲厂派车运输水果,乙公司主张甲厂应该赔偿其损失,甲厂则称乙公司没有把水果给其保存到来运输之时,不予赔偿。(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应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争议焦点:
由于甲厂违约导致乙公司的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
案中甲厂未能按照约定于6月1日取货,而水果属于易腐烂货物,乙公司为避免水果腐烂,有权售给其他人,但低价售出导致乙公司损失,实际上是由于甲厂违约在先所导致的。根据合同法第143条,水果损失风险应自甲厂违反约定之日起即6月2日由甲厂承担,因此甲厂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律师提醒:
签订合同之后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导致对自己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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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谁来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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