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占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0:29:04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张某出借给李某一套摄像设备,使用期间李某提出向张某购买该套设备,张某同意。但在款项付清之前,设备意外焚毁,张某要求李某付清货款,李某以自己不是所有权人,不应当承担设备意外损失为由拒付。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140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焦点关注:
设备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风险由谁负担?
评析:
一般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标志。本案中,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李某就已经占有标的物,故本案属于简易交付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40条,张、李之间的合同生效时,设备就已经交付。因此设备在二人合同生效时就已经发生转移。而根据合同法第142条,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交付之后应由买受人承担风险。因此本案中设备意外损失的风险应由李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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