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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已被买受人占有,但约定所有权保留,期间孳息归谁所有?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0:27:49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3

案情简介:

2003年,王刚和赵亮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王刚卖5头牛给赵亮,赵亮支付10000元,双方约定赵亮半年内支付价款,在赵亮付清价款前王刚保留5头牛的所有权。王刚向赵亮交付了该5头牛。在牛款付清前,牛生下1头小牛。双方就小牛的归属发生争执。(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应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物权法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争议焦点:

小牛是归占有人所有还是归所有权人所有?

评析:

本案若单纯依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容易产生误区,以为既然5头牛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赵亮,那么天然孳息小牛就应当归赵亮所有,但合同法中的交付实际是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而案中虽然5头牛已经转移赵亮占有,但是由于双方约定在付清价款前仍由王刚保留牛的所有权,而小牛出生时款项并未付清,因此从实质上讲,本案的标的物5头牛并未完成交付,小牛应该有出卖人王刚所有。

同时,依据物权法第116条,小牛也应当由当时的所有权人即王刚所有。

律师提醒:

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双方若未就孳息事先约定,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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