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发现货物质量不合格怎么办?法规科普
案情简介:
200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与某科技开发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印刷厂从科技开发公司购买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公司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公司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这一点。2001年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合同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之后进行测试时发现设备在辨认字体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公司来人处理。经检查后,印刷厂发现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由于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应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焦点关注:
印刷厂对科技开发公司重新制作排版设备的要求是否是在合理的期间内?
评析:
由于本案当事人双方事先未就检验期间作出约定,因此试用合同法第158条第二款的规定,买受人印刷厂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案中印刷厂在8月初发现质量问题后便要求出卖方重新制作,因此符合“合理期间”的要求。
律师提醒:
对货物检验期间有约定的,要在约定期间内进行货物检验,没有约定的,发现质量问题后要在合理期间通知出卖人,自己的权益才可保障。若怠于行使,就要对自己的懒惰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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