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退回给商家,要支付使用费吗?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0:26:33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
案情简介:
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0元。王某拒付。商家将其告上法庭。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焦点关注:
王某是否应当支付给商家使用费?
评析:
试用买卖中,试用方是完全可以拒绝购买的。除非双方事先约定,否则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支付试用期间的使用费,案中商家要求支付使用费于法无据。
律师提醒:
试用期满退回给商家是无需支付使用费的,除非双方已就使用费事先达成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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