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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以为酒店免费提供食品、酒水而食用后该怎么办?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0:25:43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4

案情简介: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焦点关注:

关某与酒店之间是否形成了买卖合同?关某可以怎么做?

评析:

(1) 关某和酒店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的成立需要一方的要约和另一方的承诺。酒店提供洋酒并且标价,已构成要约,关某消费,是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承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2) 由于关某是“误以为”而饮用,故存在重大误解。此时,关某有两种选择:一是根据合同法第54条,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二是不行使撤销权,拒付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3) 若关某选择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关某应当返还或折价补偿,由于洋酒已经饮用,故只能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标准:如果国家对此有规定的价格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折价补偿;如果没有国家规定的价格的,则以市场价格补偿。而本案中酒店标价则为市场价格,故关某还是应按标价支付给酒店。

(4) 若关某不撤销合同,合同继续有效,那么关某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但关某拒付,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则体现为洋酒的利润。这种情况下,关某还是应当按照标价支付给酒店。

律师提醒:

在酒店、宾馆等入住时,一定要问清其提供的食品、酒水是否需要另行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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