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热线:0351-4885129 | 投稿邮箱:sxxncw@163.com

依照样品购买,但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0:25:06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案情简介:

某建材公司与一家木地板公司签订凭样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建材公司向木地板公司订购木制地板,数量若干,总价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了样品的规格、组成成份等,并对样品地板进行了封存。半年后,木地板公司生产完毕,交付产品。经建材公司验收,发现生产的木地板不符合预期市场要求,存在重大质量缺陷,根本无法使用,遂拒绝提货。而木地板公司坚持认为其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先前封存的样品,自身没有过错,要求建材公司限期提货。双方僵持不下,20055月,建材公司以木地板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且让木地板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案例应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参考法条:

合同法第168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合同法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争议焦点:

地板与样品相同,但却存在隐蔽瑕疵,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评析:

本案属于样品买卖合同。合同法第169条明确,即使是样品,也要达到同种物得通常标准。交付的标的物符合“样品”标准并不能使出卖人必然免责。若达不到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出卖人仍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本案中木地板公司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提醒:

凭样品买卖的出卖人需要使自己的产品达到样品标准和通用标准中的较高要求者。

 

 

 

姚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156 998 772381390 1290 690010-57193996 

邮箱hetong08@126.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5号楼8


 



扫描二维码访问手机版扫描二维码访问手机版 山西新农村建设网微信公众号山西新农村建设网微信公众号
山西新闻报道集

全媒体矩阵

投稿热线:0351-4885129
投稿邮箱:sxxncw@163.com
官方微博:山西新农村建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