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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所有权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0:23:33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案情简介】

        甲机械厂与乙公司2004426日签订销售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机械厂购买生产线两套,共计 7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支付15万元预付款,设备试运行结束后每月支付5万元,分11个月付清;甲机械厂负责安装,乙公司做好基础工程。合同特别约定,乙公司未按约定付清货款或违约,甲机械厂有权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并有权将设备拆卸、回收,并不再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合同还对交货期、设备验收等事宜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机械厂积极履行交货及安装义务,试运行结束。但乙公司在支付了15万元预付款和一个月的货款5万元后,其余款项一直拖欠未付。甲机械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乙公司返还管材生产线设备,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甲械厂的诉讼请求。

【本站律师点评】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是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确定有三个原则:(1)依当事人的约定。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何时转移。(2)以交付为标准。《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至卖方。(3)依法律特别规定。主要是针对不动以及特殊的动产,如机动车和船舶、航空器。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这三种动产或不动产时,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应当依据有关管理部门的所有权变动登记。本案中即属于第一种情况。在合同中约定了乙公司未按约付清货款或违约时,甲机械厂有权保留设备的所有权,双方系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一种制度。《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以,所有权保留一旦成立,买方可以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对标的物进行处分,且应当合理保管;卖方则享有在一定条件对标的物的取回权及相关请求权。

        交易风险是所有商家难以回避的问题。在买卖合同中,由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如何确保卖方按期收回货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商家考虑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当合同订立后,买方发生重大变故,如破产,或财产因其他债权人申请而被冻结、查封。此时如果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买方,而买方又未付款,那么,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通过参与破产分配,或通过起诉、申请执行等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诉讼也是存在风险的。反之,如果所有权尚未转移至买方,那么卖方的损失将会降至最低。因此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有效保证卖方权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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