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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发生不可抗力,未尽通知义务负何种责任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0:23:21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案情简介】

        甲厂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化肥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3万吨优质化肥,全部货物分3次交清,每次1万吨,最迟应当在920日前履行完毕,乙公司则应当在甲厂每期交货完2日内付款。双方还约定如果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应支付总货款5%的违约金。91日,甲厂向乙公司交付了第一批货物尿素1万吨,乙公司也依约将货款汇至甲厂的开户银行,这以后,甲厂始终未再向乙公司交付货物。920日届至,乙公司经与甲厂多次联系未果,遂派人到甲厂了解情况,得知甲厂的尿素加工车间在910日遭到雷击,发生爆炸,未能恢复生产。乙公司遂要求甲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本公司因不能向丙化肥供应站及时交货而造成的损失。甲厂出示了由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声称其无法交货系由遭到雷击这一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属于法定免责事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也不能赔偿乙公司的损失。双方争执不下,乙公司遂以甲厂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厂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事件所致,甲厂因而免除违约责任,但甲厂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扩大的损失以及乙公司为准备受领货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承担责任。

【本站律师点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可抗力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自然灾害,这是公认的最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这种类型包括很多,例如,火灾、旱灾、地震、海啸、台风、洪水、泥石流等。(2)社会异常事件。即社会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罢工、骚乱、暴动。(3)政府行为,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在某些情况下极深地影响着合同关系和当事人的权利,例如在订立合同后,当地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禁止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实行封锁政策,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即是违法,而当事人又不能阻止政府行为的发生,而且政府行为具有单方性,一般人无法预见。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的,则一般可以发生如下法律效果:(1)免除当事人的责任承担;(2)导致合同解除,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应有的目的,法律一般都认定合同可以解除;(3)合同变更,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进行协商,对原合同进行变更,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的发生会导致合同债务的履行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当事人认为自己的义务完全免除,这种想法是不对的,也是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为了保证双发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最小的侵害,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消除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正是基于这一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即产生两项附随义务,第一是该方当事人负有通知对方当事人的义务,以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二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所以,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并不意味着就一点责任都没有了,任何违约责任都不用承担了。当事人还应该尽快地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对方当事人,以尽量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这种通知义务是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如果未尽到这种通知义务,则应当对当事人的扩大损失等承担责任。同时,当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还应当注意保留证据,证明事件的发生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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