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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纠纷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0:06:53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大豆购销合同,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大豆,约定货到付款。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货后收回了大部分货款,尚余300,000元未收回。后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所享有债权300,000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经多次向甲公司追索未果,于是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并向法庭提交了大豆购销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的欠款确认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国内挂号邮件收据、投递邮件清单。本所律师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担任甲公司代理人。

【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丙公司提交的证据“债权转让通知书、国内挂号邮件收据、投递邮件清单”足以证明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属合法转让且已通知甲公司,因此,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于是,法院判决甲公司于三日内向丙公司清偿拖欠的大豆款300,000元。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对甲公司无法律约束力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丙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公司已将本案所涉债权向其转让一事告知甲公司,故乙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对甲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甲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于是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货物买卖合同权利转让纠纷,争议焦点为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是否对甲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围绕着该焦点,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的相关客观事实及结合相关法律依据,在诉讼中据理力争:乙公司与丙公司关于债权转让一事未通知甲公司,对甲公司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后,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认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已向其转让,必须有足够证据证实乙公司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甲公司。本案中,丙公司虽然提供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国内挂号函件收据及投递邮件清单”,但此几份证据只能证明乙公司曾寄过信件,并不能证明信件内容就是向甲公司告知债权转让一事。

  二、“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投递邮件清单”上所显示的寄送地址与购销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不符,甲公司从未收到乙公司寄送的债权转让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了联络方式及联系地址,即使乙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亦应将债权转让情况根据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通知甲方。可是,“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投递邮件清单”上显示的地址却是另外一个与甲方无关的地址。由此可见,甲公司根本不可能收到乙公司寄送的信函,更不可能得知债权转让的情况。

  综上,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已将债权转让一事告知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乙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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